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8民初36305号
原告:重庆诚邦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桥路3-4号6号广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678806003。
法定代表人:**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萤,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方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瑶湖西六路6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0978251476。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诚邦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方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原告重庆诚邦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诚邦路面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诚邦路面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91元,减半收取3295.50元,由原告重庆诚邦路面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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