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岗店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企业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执恢5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5年09月11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男性,1958年01月29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老皮铺村。
被执行人:瓦房店市岗店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老皮铺村。
法定代表人:张治连。
本院在执行***与***、瓦房店市岗店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存款7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安永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