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岗店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执恢115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9月11日出生,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男,195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瓦房店市岗店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老皮铺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81123611258K
法定代表人:矫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盛才,男,1970年12月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瓦房店市岗店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6)瓦民合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6583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另行给付550000元,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281执恢11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东辉
审判员  安永伟
审判员  陈 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