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岗店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西长春路西段147-32号。
法定代表人:矫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赫勤令,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碧源环保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共济办事处新联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周爱华。
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岗店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碧源环保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辽0281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岗店建筑工程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47万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总对总”查询,包括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的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点对点”的查询,包括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房产等的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账户,于2023年3月24日冻结期满,暂无余额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在上述已冻结的财产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逾期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述财产查询,除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外,暂无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等部门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瑶
审判员 安永伟
审判员 陈 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