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执12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岗店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矫帅。
被执行人:大连骏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
法定代表人:吕百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连骏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骏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2120××××433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28548.2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蓓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