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东俊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俊机械有限公司、成都锦昱智信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3民初1684号
原告:***俊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经济开发区北四道10号。
法定代表人:杨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成都锦昱智信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南门临江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盼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俊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锦昱智信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俊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俊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洪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子妍
书 记 员 张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