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303财保20号
申请人洪泽东俊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宝鸡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宝鸡市通华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宝鸡市金台区,不动产权证号为陕(2016)宝鸡市不动产权第0009440号的土地使用权,查封价值为3000000元。申请人以其投保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2020年5月28日,宝鸡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洪泽东俊机械有限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宝鸡市通华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宝鸡市金台区(不动产权证号为陕(2016)宝鸡市不动产权第0009440号)土地使用权(查封价值人民币3000000元)。
以上查封期限,不动产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洪泽东俊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晓丽
法官助理 解尔璠
书 记 员 铁容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