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2财保266号
申请人重庆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出口加工区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1046587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成峰二次供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兴旺路**锦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9803759X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成峰二次供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重庆融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众业达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