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成峰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奥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奥迈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20民初7568号
原告: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1月10日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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