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2275号之三
申请人:***,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新华,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晖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黄山路与光和街交界处西北侧鹏轩大厦6A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719280626XK。
法定代表人:陈细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伟文,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华娟,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晖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粤0608民初2275号诉讼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于2021年5月28日在80000元限额内查封被申请人广东晖业建设有限公司在高XXXXXXXXXXXXX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8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晖业建设有限公司在XXXXXXXXXXXXXX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款80000元限额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伍燕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艳
书 记 员 徐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