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227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新华,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钟桂华,女,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申请人:广东晖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黄山路与光和街交界处西北侧鹏轩大厦6A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719280626XK。
法定代表人:陈细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伟文,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华娟,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与被申请人广东晖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依据(2021)粤0608民初227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国用(2007)字第271号】。2021年7月16日,申请人及担保人向本院申请将上述被查封的房产置换为担保人钟桂华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富湾)永乐街18号【房产证权利证号为5279358、土地证权利证号为明府国用(2007)字第220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钟桂华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富湾)永乐街18号【房产证权利证号为5279358、土地证权利证号为明府国用(2007)字第220号】;
二、解除对申请人***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国用(2007)字第271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伍燕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区凤仪
书 记 员 徐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