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703民初2623号
原告:***,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塑业科技(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沙河居委会龙天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塑业科技(湖南)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塑业科技(湖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塑业科技(湖南)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塑业科技(湖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