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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2)湘0482民初3388号 邓某某公司: 你(单位)诉与常宁市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松柏法庭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