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125执27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8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锦旭建设有限公司(原芜湖中亿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芜湖县湾址镇芜湖中路延伸段原质监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50192450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关于***与锦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0)皖1125民初39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锦旭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执行。
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锦旭建设有限公司、***给予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880元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