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9652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市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湖光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吴余龙,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奕,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成松,苏司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961号1幢161室。
法定代表人:廖小莲,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柴晨,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祝建法,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昌平生命园路23-2号1幢6层6001、6002、6003、6005、6006、6007、6016、6018、6020号。
法定代表人:戴日成。
委托代理人:毛羽敏,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藕花洲大街231号。
法定代表人:高伟兴,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峥嵘,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威,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市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市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市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市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市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反诉案件受理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 超
人民陪审员  江丽琴
人民陪审员  王学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露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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