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08财保40号
申请人:安阳铁科轨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人和路与中华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14小区(光华道8号)。
法定代表人:于长彬,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阳铁科轨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建行丰润支行,账号:×××)3295756元现金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阳铁科轨道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9575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阳铁科轨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