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国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通州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3财保8号
申请人:江苏国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552085831D,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东坝信息新材料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起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林、蔡卫华,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通州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355283,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米桥市桥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温建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国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通州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国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通州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2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国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通州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20000元的财产,保全期限以法律规定的最长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国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王 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汪敬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