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681财保3号
申请人:江西三鼎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金山工业区万景众创城北区A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商会大厦1栋1-12-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西三鼎重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上***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行账号为5100********的账户,冻结金额以1776057.76元为限。申请人江西三鼎重工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2年3月21日,上***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三鼎重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行(账号为5100********)的银行存款1776057.7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三鼎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