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晶绿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芷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怒江晶绿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3321民初1086号 原告:云南芷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兴呈路262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K32BJ3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东大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33201410570862,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怒江晶绿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六库镇人民路12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321597136292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33200610370214,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芷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怒江晶绿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芷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芷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2元,减半收取3391元,由原告云南芷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