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佳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南京佳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溧水永阳成人教育中心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溧民初字第629号 原告***,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65年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南京佳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南京佳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溧水永阳成人教育中心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佳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溧水永阳成人教育中心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