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佳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南京佳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溧水永阳成人教育中心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与被告***、南京佳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溧水永阳成人教育中心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9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溧民初字第629号
原告***,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65年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南京佳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南京佳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溧水永阳成人教育中心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佳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溧水永阳成人教育中心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钱俊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