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佳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德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佳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7民初748号
原告:南京德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070748727J,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秦淮大道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佳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77041610C,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秦淮大道301号顾家欧亚达商业广场14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家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波,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第三人:南京市溧水区东屏街道卫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1244260706391,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东屏街道金湖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小宝,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南京德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佳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市溧水区东屏街道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南京德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佳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市溧水区东屏街道卫生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德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德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怡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