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424执2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甲。
申请执行人:乙。
被执行人:丙。
被执行人:丁。
申请执行人甲、乙与被执行人丙、丁承揽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424民初4236号民事判决书、(2023)浙0424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安装费758100元、合同外增加费用97511元、借款本金1372955.51元及利息损失。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4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丙、丁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情况且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丙、丁无不动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本院从执行保全案件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95000元及6000元,已发放给各申请人,本案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截至2024年7月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01000元,未执行到位2127566.51元及利息损失。执行费24931元被执行人未缴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的情况,本院将会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作出拘留决定的执行措施,本院将会对其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于2024年6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甲、乙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乙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甲虽提出异议,但其未提供实质性财产线索其异议经本院合议不通过。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浙0424执2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