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控工业化建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交控工业化建造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23民初3600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肥西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合肥爱家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交控工业化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江南产业集中区科技孵化园Z2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RQP24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交控工业化建造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