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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力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衡阳皓诚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406民初217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余市力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钤阳办事处钤阳路一栋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平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平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衡阳皓诚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南路118号恒建江景花苑2号楼6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洪市镇。 被申请人:江西汇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豪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铅山县河口镇城东社区河福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赣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铅山县河口镇复兴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余市力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阳皓诚管道安装有限公司、***、***、江西汇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豪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赣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2023)湘0406民初21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衡阳皓诚管道安装有限公司、***、***、江西汇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豪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赣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新余市力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西汇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余市力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汇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0,000元的冻结,以及解除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校对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