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西高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423民初295号 原告:***,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 被告:江西高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宁县沙田新区武陵岩大道财政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MA36YU59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高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