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16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菱水苑南1栋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CBK55J(1-1)。
法定代表人:胡娟,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大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创新大道与云飞路交口创新产业园二期G4栋D区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20201A(2-3)。
法定代表人:凌利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园艺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大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省大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大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0438.37元[其中支付货款295968元、违约金暂计50508.16元(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7日起,计至2018年6月18日止,以295968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9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6月15日,后期顺延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计算标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5490.21元(以295968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6月15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5247元、案件受理费322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马晋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