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民辖终17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大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与云飞路交口创新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20201A。
法定代表人:凌利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合肥海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裕路**唐桥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30205F。
法定代表人:牛守桃,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省大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海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5民初473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省大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合肥海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机械租赁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上述两份合同中均约定由其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规定,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人民法院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后确定相应的案由。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称虽为《机械租赁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但两份合同内容却是对于“阜南县水系及绿化景观EPC及管养一体化项目”相关的施工内容、施工期限、工程承包人义务等方面进行的约定,结合本案一审诉讼请求包含工程款的给付,因此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案涉不动产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阳
审判员 孙 荣
审判员 孟乐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淑丹
书记员周晓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