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91民初179号
原告:安徽辉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203号金色名郡1号综合楼办18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U0AMX59。
法定代表人:王传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婷,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大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与云飞路交口创新产业园二期G4栋D区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20201A。
法定代表人:凌利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兆水,安徽汇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辉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景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大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辉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婷,被告大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兆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辉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大地公司支付咨询代理费60万元;2、大地公司支付8个点的税款即88000元。
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3日,辉景公司与大地公司签订《企业资质升级咨询协议》,约定由辉景公司为大地公司办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升二”资质申报项目。协议对费用支付方式等作出约定。协议签订后,大地公司按约支付了部分咨询费用。2020年6月12日,辉景公司提交大地公司资质所需材料。2020年7月13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办事大厅显示大地公司施工总承包资质升级被许可,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审核通过,系统予以公示。同时,大地公司拒绝向辉景公司提交制证所需的相关委托材料,并向合肥建委监管处提交放弃升级的声明,导致未能制证。大地公司后期费用也一直未付。辉景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被告大地公司辩称,辉景公司没有依约履行义务,违规操作,隐瞒信息,提供虚假咨询,且超出合同期限。现国家已取消案涉二级资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辉景公司主张的税金未实际发生。请求驳回辉景公司的全部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9年11月13日,大地公司(甲方)与辉景公司(乙方)签订《企业资质升级咨询协议》,约定甲方就市政施工总承包三升二申报等相关事务咨询乙方。咨询费用110万元。甲方授权并指定一位项目负责人,全权代表甲方联系和咨询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签收乙方提供的资料和文件,该项目负责人以甲方的书面授权委托为准,并全力配合办理资质申报过程中所需材料。甲方应根据申报过程中的资质达标要求积极配合乙方提供资质申报所需的一切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明确申报项目的具体要求。第一次咨询费用支付,由甲方在签署本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咨询费定金20万元(分2次支付,第一次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付10万元,第二次业绩补录完可以在四库一平台查到之后5个工作日内付定金10万);第二次咨询费用支付,在业绩全部录入完毕,四库一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能查询到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业绩补录费30万元;第三次咨询费用支付,乙方资料上报提交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付20万元;第四次咨询费用支付,待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公告领取资质证书之日,甲方5个工作日内支付清剩余费用40万元。对公账户税点由甲方支付,税点为8个点,乙方授权并指定一位项目负责人,全权代表乙方联系和咨询资质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签收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文件,该项目负责人以乙方的书面授权委托为准。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咨询事务,实现咨询目标。以乙方收到甲方第一笔咨询费用和资质申报相关材料齐全之日正式为甲方提供咨询服务,乙方必须组织强有力的人力和企业资源抓紧完成咨询事务的所有工作,服务期限为6个月。在办理过程中,若因不可抗力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政策变化,体现出资质暂停或无限期停止办理,则办理时间顺延;若因主管部门取消此资质,则乙方退回甲方所支付的所有费用(业绩补录三十万除外)。甲方咨询乙方事务按规定在相应的行政机关审批终结,并经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告并领取资质证书,即视为该项咨询事务工作全面完成。在确认资质申报成功领取证书后,如因政府相关政策变动因素影响与乙方无关,领取相关证照的事务由乙方代为办理(包括但不限于领证的差旅费、工本费等)。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办事大厅显示大地公司施工总承包资质升级于2020年7月10日审核通过。2020年9月9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大地公司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为: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协议签订后,大地公司先后向辉景公司支付咨询费50万元,剩余咨询费60万元一直未付。
另查明,2020年7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内容中载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在本类别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原一级资质调整为甲级资质,其他等级资质合并为乙级资质。”2020年11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载明,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其中,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在本行业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企业资质升级咨询协议》、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办事大厅截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被告提供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资质审批流程截图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对于原告及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均属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无法证明真实性和完整性,且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聊天记录均不予认可,故本院均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辉景公司与大地公司签订的《企业资质升级咨询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协议签订后,辉景公司为大地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大地公司已实际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但仅支付部分咨询费用,故大地公司对未付咨询费应继续履行。虽因相关政策调整,案涉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已取消,但案涉资质证书取得时间为2020年9月9日,而相关资质等级调整取消时间为2020年11月份,根据案涉协议约定,成功领取证书后,如因政府相关政策变动因素影响与辉景公司无关,因此大地公司因此拒付剩余咨询费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另,大地公司认为取得证书时间超过协议约定时间,辉景公司存在违约,对于该抗辩理由,合同仅约定服务期限为6个月,但相关主管部门对资质材料审查手续的时间非辉景公司可以控制,且自合同签订至审核通过用时8个月,至证书颁发也仅10个月,并未严重超出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且大地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因辉景公司超过约定期限取得资质证书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故对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大地公司提出辉景公司履行合同中存在违规操作,隐瞒信息,提供虚假咨询等,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税金,合同虽约定税金由大地公司承担,但辉景公司尚未向大地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该损失未实际发生,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省大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辉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咨询费60万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辉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80元,减半收取为5340元,由原告安徽辉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40元,被告安徽省大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群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 晔
书 记 员 王春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