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5民初4735号
原告:合肥海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30205F,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裕路1231号唐桥新村B区10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牛守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友,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大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20201A,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与云飞路交口创新产业园二期G4栋D区9楼。
法定代表人:凌利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兆水,安徽汇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海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大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合肥海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海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27423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退还27398元),由原告合肥海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肖文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