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81民初7574号
申请人:江苏奋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市府西路89-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国联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锡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江苏奋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国联建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奋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州国联建机有限公司位于新沂市锡沂高新区其厂区内的塔式起重机的回转机构10套、塔身标准节100节、起重臂80节(保全价值8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徐州国联建机有限公司位于新沂市锡沂高新区其厂区内的塔式起重机的回转机构10套、塔身标准节100节、起重臂80节(保全价值85万元)。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