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703民初2346号
原告江苏丰尚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声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昊、苏海悦(均为特别授权),均系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州市伟锋吊装起重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段店镇立新街32号(四合院)2栋1单元1楼。
法定代表人涂伟锋,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必成、陈泽楷(均为特别授权),均系湖北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丰尚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州市伟锋吊装起重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丰尚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鄂州市伟锋吊装起重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丰尚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丰尚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鄂州市伟锋吊装起重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280元,由原告江苏丰尚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攀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昊龙
书 记 员 万凯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