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302民初9597号
原告:徐某,女,苗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习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程某,男,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向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袁某,男,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遵义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赖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徐某与被告程某、广东某有限公司、袁某、遵义市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25年12月2日以尚需收集证据且所诉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