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606民初18571号
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MA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卢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2025年5月13日,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77.28元,减半收取计1538.64元(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