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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81民初3542号 原告:吴某,男,1973年9月28日生,汉族,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董某。 被告: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