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81民初3542号
原告:吴某,男,1973年9月28日生,汉族,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董某。
被告: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