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81民初3553号
申请人:常州创红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1ML30Q4N,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新沟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32972Y,住所地溧阳市上黄镇上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常州创红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13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0223339718000402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创红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