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低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856号之一 原告:上海**低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280号1幢111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黄镇上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低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