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856号之一
原告:上海**低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280号1幢111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黄镇上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低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