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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低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856号之二 原告:上海**低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280号1幢111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上黄镇上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低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2023)沪0117民初285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已于2023年8月16日自愿履行判决的全部支付义务,故申请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