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856号之二
原告:上海**低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280号1幢111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上黄镇上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低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2023)沪0117民初285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已于2023年8月16日自愿履行判决的全部支付义务,故申请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