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81民初3056号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永兴大道商铺5-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32972Y。
法定代表人:董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琳燕,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的(2022)湘0481民初3108号案件中的原告***均不服耒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耒劳人仲案字(2022)第3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本院决定并案审理,将本案并入本院(2022)湘0481民初3108号案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湘0481民初3108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刘东方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