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邓某;黄某;某有限公司;唐某;赤峰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2502民初3248号 原告:邓某,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赤峰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邓某、唐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赤峰某有限公司、黄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邓某、唐某于202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唐某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66元,减半收取计17833元,由邓某、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