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23民初1942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和林格尔县。
被告:豫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原告***与被告豫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2023年09月22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23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