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甲等与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开江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川1722民初4168号 原告:***,女,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井溪乡皂角坝村老店子组39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41969********。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重庆市开州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淙城街道环城西路以西橄榄新城B4栋2层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3270075546。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女,199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西华大道109号4栋1单元7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94********,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江县新宁镇嵩峰寺街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210400416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宣汉县上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追加四川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025年3月26日,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且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组织原告***与被告四川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公司进行调解,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远程视频在线参加了诉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同时,在组织调解前,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一项的诉求金额变更为70000元。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90454元、护理费1800元、误工费216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200.35元、营养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200元,合计138254.3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妇幼保健院项目上从事木工工作。2023年11月8日上午,原告的手指被电锯锯伤,伤后由工友和被告送至开江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2023年11月23日,经宣汉县人民医院复诊为左手拇指近节指节骨远端骨折。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残构成十级伤残等级。事后,双方未对赔偿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特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四川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付原告***于2023年11月23日在开江县妇幼保健院项目上受伤后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所有费用共计70000元,其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6000元,剩下的64000元由被告四川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付,均定于2025年4月26日前支付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3065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多余的2290元依法退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或者微信确认,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可在两年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