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亚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市静海区环境保护局、天津市某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强制某某决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18执311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 被执行人天津市**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东外环路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津静环罚字[2016]07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津0118行审77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环境保护局以被执行人天津市**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已缴纳罚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天津市静海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津静环罚字[2016]076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