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方包装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南方包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95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方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佛平四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会主席。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方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包装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9)粤06民终2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双方约定***的工资包含养老及医疗保险,并要求***根据当地社保机构要求自行购缴的约定是无效的。之后,双方又约定被申请人南方包装公司为***办理社保手续,现南方包装公司违背诚信原则,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给***缴纳社保费用。南方包装公司除了未依法缴纳社保外,还拖欠了***的工资,原审法院在南方包装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形下,仍不支持***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原审判决不当,请求立案再审。 被申请人南方包装公司提出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的规定,本院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进行审查。根据***提出的再审事由,本案争议焦点仍系南方包装公司是否应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经原审查明,双方于2007年7月1日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工资为基本月薪加销售提成,月基本工资3500元,工资已包含养老及医疗保险,由***根据当地社保机构要求自行安排购缴。上述事实表明,双方对***的工资里已经包含了社保费用,由***自行安排购缴社保达成了合意。之后,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南方包装公司应依法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承担相应社保费,但根据南方包装公司提交的费用报销单等证据可知,在具体操作中,南方包装公司按3600元/年的标准为***报销其自行参保的保险费,2017年的报销数额提高到8044.2元,对此,***在长达十年的期间未提出过异议,且每年都向南方包装公司报销领取当年的社保费用,故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上述《劳动合同》中关于参加社保的约定,仍是由***自行参加社保,南方包装公司向其报销定额的社保费用,没有明显不当。***其后要求南方包装公司参加社保,南方包装公司也为***参加了社会保险。综上,***关于南方包装公司未为其参加社保,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由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于2018年4月9日向南方包装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南方包装公司在合同期内没有为***缴纳社保费用为由,要求解除其与南方包装公司的劳动关系,请求南方包装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查,在该通知书中,***并未提及南方包装公司拖欠其工资等问题,原审判决亦无对***与南方包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因是否包括拖欠工资等作出审查,故***在申请再审时主张南方包装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等行为,请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亦不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