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方包装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南方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5民初21917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湖南省宁远县,系原告儿子。 被告:佛山市南方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佛平四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17623216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上列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南方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情况。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945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共20000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120元。 2.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3]327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26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3.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2N支付经济赔偿金,共20561.79元;(3)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年休假4天应按300%给予经济赔偿金,共1897.92元;(4)被告支付延时加班及休息日加班费12000元。诉讼中,原告变更上述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4.原告的工作情况。原告于2008年6月11日入职,于2011年5月31日离职,又于2022年1月4日入职,从事搬运工。 5.其他情况。被告确认其并未就上述终局仲裁裁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已按照仲裁裁决结果足额支付款项,原告确认收到。 本案中,双方举证如下: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居民身份证、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2.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劳动合同;4.考勤明细表;5.南方包装公司招聘照片。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1.离职申请表(2011年)、民事判决书(2023)粤06民终819号;2.职位申请表、劳动合同;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4.工资单;5.仲裁裁决书、支付凭证。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本案中,被告于2023年3月1日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原告亦申请仲裁裁决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被告已按裁决金额足额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履行应系双方合意,诉讼中,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佛山市南方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600*****,该款已履行完毕; 二、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案免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