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523民初930号
原告:安吉吉鑫挖掘机机械租赁部,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街道吉庆桥村陈家样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23MA2F97K0X9。
经营者:***,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递铺街道吉庆桥村陈家样自然村3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1********。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梅溪镇独山头村独山头自然村5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1********。
被告:杭州禹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杭州空港经济区保税路西侧保税大厦2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CDTBH0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吉鑫挖掘机机械租赁部与被告***、杭州禹舟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吉吉鑫挖掘机机械租赁部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吉鑫挖掘机机械租赁部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吉吉鑫挖掘机机械租赁部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