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6660号
原告: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A座(6-2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系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进出口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要求继续履行其与电子进出口公司的劳动合同、电子进出口公司支付年终奖、绩效工资、工资差额以及餐费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901号裁决书。***与电子进出口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起诉在先,该案案号为(2022)京0108民初1666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与电子进出口公司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两案应并案审理。因***起诉在先,故本案应并入(2022)京0108民初16661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2)京0108民初1666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