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8民初1782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系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文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A座(6-2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进出口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电子进出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电子进出口公司依法履行和我的劳动合同;2、电子进出口公司为我提供办公场所并归还我个人物品;3、确认自2021年3月15日起我与电子进出口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事实和理由:本人2000年入伍,2018年3月31日退役。2018年10月入职电子进出口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我为退役军人,入职后曾向电子进出口公司工作人员口头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电子进出口公司工作人员没有正面答复。电子进出口公司不让我进入办公室,我的私人物品还在办公室,请法院判令电子进出口公司归还我所有私人物品。电子进出口公司无故让我待岗,请法院判令电子进出口公司行为违法,正常履行和我的劳动合同。另补充,针对诉讼请求一,据我回忆,2021年3月15日之前不久OA系统被禁用,2021年3月15日9时37分11秒LDAP用户被禁用,当日12时O分58秒其门禁卡被删除,无法进入党建工作部房间,2021年3月15日之后不久,企业邮箱,企业微信、蓝信平台被禁用,一系列操作表明公司逐步操作关闭了我的系统操作权限,目前我方可以提供的证据只有LDAP系统被禁用的截图等,至少自2021年3月15日09:37:11起公司停止系统权限,公司一系列操作都是不提供劳动条件,既然公司以实际行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方当然有权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针对诉讼请求二,事实理由同前。关于个人物品,民法典有相关的规定,我方列举了被扣留的物品清单。针对诉讼请求三,我2000年入伍,曾在军队从事党建工作18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是第一份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间,我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再次明确公司应当变更劳动合同期限,而没有选择权。 电子进出口公司辩称,1、***主张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在另案中已经主张,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其该项诉讼请求不应当被支持。2、***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提供办公场所并归还个人物品,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不应当得到支持。另外作为劳动者***有义务向用人单位做工作交接,其目前尚有一台办公电脑没有归还我公司单位。3、***不符合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首先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我公司已经提前30天书面告知***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另外***不属于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情形,因此也不适用于军龄10年以上,接收的企业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系自主择业,因此不适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的规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电子进出口公司与***签订了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劳动合同,***主张其于2018年10月17日入职,电子进出口公司主张其于2019年1月1日入职。***提交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转业证书》显示,***于2000年入伍,2018年3月31日转业,经出示证书原件,显示安置方式为自主择业。电子进出口公司认可该证书真实性,表示系自主择业并非安排工作,故不适用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2021年10月14日***以要求电子进出口公司与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年终奖、绩效工资、工资差额、餐费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901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电子进出口公司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与电子进出口公司均不服该结果,均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该案案号为(2022)京0108民初16661号。 2021年10月14日***以要求电子进出口公司撤销让其待岗一系列违法决定、归还所有个人物品(衣服、躺椅、毯子、枕头)、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不字[2021]第217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不服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即为本案诉讼。 2021年11月25日电子进出口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微信向***发送《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通知其“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于2021年12月31日终止”。2021年11月26日***回复邮件称“本人不认可通知中公司单方做出的解约行为。本人已向公司提请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也向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立案审核已通过,本人等司法判决结果”。2021年11月25日***回复微信内容雷同。 庭审中,***主张2021年3月15日电子进出口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表示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表示电子进出口公司没有书面通知,以实际行动违法将其辞退,不提供劳动条件,一是禁用其“LDAP”用户帐户,二是删除其门禁卡,其要求电子进出口公司为其提供办公场所,具体是指:要求电子进出口公司提供其在该公司的办公场所中党建工作部的原工位。***另要求电子进出口公司返还个人物品,具体包括:工服一套(是公司配发的制式服装,是给每个员工制发的,记不清是否印有名字,就是一件商务西装)、躺椅一个、玻璃水杯一个、毡垫一个,上述物品留在原党建工作部的工位上,其未带走。电子进出口公司则表示,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另表示经核实,***所述的躺椅、玻璃水杯、毡垫各一个,现在还在其公司仓库里保管,同意返还给***,但没有看到***的工服。另查,***在诉讼期间填写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素表中勾选劳动关系已经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在庭审中表示之所以这样填写系因不懂,并明确表示2021年3月15日其被违法辞退,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关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节。***要求电子进出口公司继续与其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已在另案的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中通过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901号裁决书中予以处理,双方间就此产生的纠纷应在另案中解决。***在本案中再次提出该项请求,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关于提供办公场所并归还个人物品一节。***要求电子进出口公司向其提供其在该公司的办公场所中党建工作部的原工位,属于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事宜。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并针对自身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针对工位安排提出的该项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畴,本院不予处理。电子进出口公司同意向***返还个人物品,包括躺椅一个、玻璃水杯一个、毡垫一个,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要求电子进出口公司返还工服,但未举证证明对方持有该物品,故对其该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确认存在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关系一节。电子进出口公司与***已经签订了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劳动合同,此后双方亦不存在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未举证证明签订前述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情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故***要求确认其与电子进出口公司自2021年3月15日起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个人物品(包括躺椅一个、玻璃水杯一个、毡垫一个);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