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8民初2651号
原告:北京嘉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座503。
法定代表人:娄阁,总经理。
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余水清,北京市保利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A座(6-23)层。
法定代表人:朱以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女,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生,男,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C座2层215室。
法定代表人:张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洪雷,男,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女,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嘉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阁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阁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娄阁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水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电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京东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洪雷、田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153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利息,自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之日2017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至2017年10月31日为72 675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6年初,中国电子公司拟出租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处仓库,鉴于嘉阁公司曾为中国电子公司提供过中介服务,中国电子公司部门副总经理唐代英口头委托嘉阁公司继续为其提供中介服务。嘉阁公司了解出租房屋基本情况及中国电子公司对租户的要求后,开始积极寻找、推介目标承租人,2016年中下旬开始至2017年中旬一年时间先后多次带领了北京中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菜鸟公司和京东公司等目标承租人前往出租房屋进行实地考察、洽谈。通过邮件、微信、电话等协助潜在意向租户北京中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京东公司就承租事项进行联系、沟通,并多次安排,陪同人员前往中国电子公司住所地及出租房屋所在地与其业务负责人连生经理和业务联系人杨歌当面商议承租事宜。在原告介绍北京中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意向及洽谈商务条款的半年多时间里,中国电子公司从未告知要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租户。2017年5月,京东公司明确租赁意向后,中国电子公司通知嘉阁公司和目标承租人,其将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最后的租户,二被告以招投标方式需要保密为由,要求直接沟通,无需嘉阁公司参与,嘉阁公司表示信任与理解,把双方联系方式告知对方。中国电子公司以其全资子公司“瑞得盛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招投标,京东公司中标,并于2017年6月入住。嘉阁公司从2017年6月下旬就开始要求中国电子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中国电子公司表示同意支付,但称按其公司的支付程序需要京东公司向嘉阁公司出具委托书,而京东公司以其从不向中介出具任何书面文件为由明确表示拒绝。为此,嘉阁公司数次与中国电子公司业务联系人杨歌及副总唐代英,京东公司联系人***和经理李秀挺协商解决方案。本案居间服务费由中国电子公司支付,系嘉阁公司与中国电子公司的约定,但京东公司接受了嘉阁公司的服务但拒不配合支持嘉阁公司取得报酬的行为损害了嘉阁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故二被告应共同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根据行规,该费用以二被告租赁合同中成交的月租金金额作为给付依据。
被告中国电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国电子公司并非适格被告,并非相关仓库租赁合同的当事人,租赁合同的双方系瑞得盛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二者系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
被告京东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京东公司与嘉阁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京东公司系以招投标方式取得交易机会,与居间合同有明显区别,投标人和招标人不可能就合同实际条款进行洽商并达成一致;嘉阁公司无权向京东公司主张任何费用,嘉阁公司一直是向中国电子公司主张居间费的;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没有约定中介费用招标公告中写明不管磋商结果如何,中标单位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嘉阁公司主张居间服务费支付标准,是按照月租金的标准主张的,这个所谓的行业标准京东公司不认可;关于嘉阁公司主张的居间服务费利息问题,京东公司认为看不出来利息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所以利息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嘉阁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4343号公证书;2、(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4344号公证书;3、(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4345号公证书;4、谈话录音;5、电话通话录音;6、中介代理费支付协议。被告中国电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京东公司向本院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作为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嘉阁公司提交其员工冮婧与京东公司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京东公司对真实性不持异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7年4月26日,冮婧称“图纸稍等,……他们工程负责人休假,图纸正在要,另外后面公寓楼,里面只有33个房间,其他是各种配套,泳池健身房餐厅啥的,他们自己都可能不太够用,所以肯定不能租给咱们啦”。4月27日,***称“明白,你先给到图纸,我规划评估”。5月2日,冮婧称“给我一下你的邮箱,我把亦庄中电项目的图纸发给你,不好意思,让你们等的时间长了点”,***称“xx@jd.com”,冮婧称“已发,请查收”,***称“收到,cad图纸有吗”,冮婧称“应该没有,这是他们现阶段可以提供给客户的”,***称“园区整体平面图有吗?只有2号库和5号配套喽?”,冮婧称“嗯,库房两栋是一样的,另外5号配套他们是一块儿发过来的,我就都转给你啦,另外园区整体平面图我得问问看”,***称“好”。5月5日,冮婧称“刚才给你发邮件了,库房图纸,你看收到否?先看库房咱们能不能用吧,如果可以,约上业主见面聊一下双方情况,这样再要啥文件,效率会高些”,***称“好的”。冮婧将杨歌联系方式给***,称“要不你先跟他沟通一下,他是这个项目租赁负责人之一,还是约他下周一见面聊一下。周一下午2点-2点半,他们就在公主坟桥某处 A座”,***称“收到,到时候见”。5月8日,冮婧称“姓名:杨经理-CEIEC亦庄,手机1xx9,约了,你到了给他打电话即可”。5月11日,***称“你下周约一下中国电子,我们公司关于他们提出的问题一块谈”,冮婧称“好的,下周几呢”,***称“你先约,除周一,尽量下午”,冮婧称“好的,是你们俩过来,还是有其他部门同事一块儿来”,***称“还有其他部门过来”,冮婧称“对了,咱们主要是要谈哪几个方面,是工程及租赁商务吗,如果有工程方面,那么是否需要业主的工程人员在场,是否当时就要有回复,还是那天你见的负责租赁的杨歌即可”,***称“需要,规划本次参与,我觉得本次就要比上次更加推进”,冮婧称“明白,那就是要有工程的人,现场能直接解答你们当时提出的问题,他们工程的人平时基本在亦庄,我先问问看他们怎么安排”,***称“好”。5月12日,冮婧称“约好了,下周二下午2点,还在公主坟中电总部见”,***称“好”。5月16日,冮婧称“如果咱们发邮件给业主,想着抄送给我一下,另外双方的一些见面会议啥的,有机会还是通知我去呗,毕竟业主方给我们付费,不希望业主方埋怨我们工作做的不到位,影响到最后取费,希望你能理解哈,事成必须感谢”,***称“这个必须,不会坏规矩”。5月23日下午,冮婧称“我刚才跟杨歌沟通啦,他们现在正准备标书,对于咱们家,他们还是比较看好,租金希望还是再能高点,标书预计节前能出来,等做好了,他会给我打电话,我再通知你,或者取了给你送去哈”。6月5日,***称“中国电子最近没动静了”,冮婧称“不是没动静,他们就是比较慢,上周我给他们打电话,说标书很快出来,在围标之前,会再约每家来见面聊聊,估计这周差不多,或者他们直接电话给你,或者让我通知,稍等哈”,***称“好,等通知”。6月16日,冮婧称“那就让我太被动啦,真是不能理解,明明是事实,是我们帮咱们介绍了这个项目,又不跟咱们收费,为促成这件事,我们又在中间做工作,现在我们只是需要帮忙证明一个身份,咱们竟然拒绝,真是太不能理解这么知名的大公司的做事风格”。
嘉阁公司提交其员工冮婧与中国电子公司员工杨歌之间的短信记录,中国电子公司对真实性不持异议。短信记录显示:4月26日,冮婧发短信“亦庄库房还能看不,还是京东,这次去的是使用部门的总监去看,下午1点半左右;我找了一下没找到图纸,你再给我发一份吧,xx@163.com”。4月27日,冮婧发短信“领导,客户催图呢,啥时候给发呀”,杨歌短信称“我也得从别人那要,也没发给我呢,你让他看吧,看好了再说,最后都扯淡”,冮婧短信称“京东之前虽说看过几次,但都没要图,这次他们是要看图设计一下,适合放什么东西,看楼只是初步,之前你是不是给中冷刘松他们发过,找一下记录呗。另外京东刚刚成立了自己的物流公司,需求量应该很大;看在我对咱们这件事儿这么努力的份儿上,还是尽快把图纸搞到呗,别让客户对我失望,现在找个客户不容易的,请理解”,杨歌短信称“我这边一收到就给你发”。5月2日,杨歌短信称“已发”。冮婧称“领导,我直接转发了你的邮件给京东,他们看后,说里面是2号楼和5号配套楼,应该不是库房的,他们想要库房的CAD图,说CAD图会特别清楚和详细,及园区整体平面图,麻烦你再问问工程呗,他们应该有”,杨歌短信称“那我再发一下”。5月5日,杨歌短信称“又发了一个”,冮婧短信称“收到,多谢多谢,已转发给他们;领导,我刚才给你发了个邮件,京东提出的问题,及附件一个表格,有些内容需要咱们填一下,另外我约他们去你那儿见面聊一下,你看下周啥时候你有空;京东说关于租金他们是有可能到1.2的,他们现在要算出改造等各种成本,下周一,约他们还是跟你谈一次吧,毕竟如果能租给他们,客户资质也还不错的”,杨歌短信称“好,知道了,让他们下周参加投标就行了,让他们直接联系我,我要他们能到1.2的确认”,冮婧短信称“好的,明白,在参加投标之前,还是让他们跟你见面谈一下比较好”,杨歌短信称“那就约下周一”,冮婧称“领导,周一下午2点-2点半,京东他们一行人来国海这面,跟你见面哈,上午他们是公司例会”,杨歌称“好的”。5月8日,冮婧称“刚才京东的不同的人又去项目看啦,我给杨经理打电话帮忙带看一下,下午见面时间不变哈”,杨歌称“他们下午来的什么人”,冮婧称“应该是几个部门的负责人,我知道的工程部、采购部,可能还有其他;对了,上周五我发给你的邮件,京东提出的一些问题,附件表格里的内容,下午见面可能会涉及到哈”。5月10日,杨歌称“邮件已发”,冮婧称“收到,已经转发给京东,另外项目的那些证件记得发一份,多谢”。5月12日,冮婧称“领导,下周二或者周三下午,你时间如何,京东的规划部还有工程去跟咱们面谈,希望咱们的工程也能在,可以当是解答他们的一些问题”,杨歌称“可以,到时我叫上我们的技术”。5月15日,冮婧称“领导,中冷刘松给我回信说,他们可以参与招标”,杨歌称“好的”。5月17日,冮婧称“领导,京东他们会直接发邮件给你,说不方便抄送给我,说他们公司有规矩,要直接面对业主,有啥需要我沟通的呢随时告诉我呗”,杨歌称“好”,冮婧称“无论哪个客户,事成必须感谢哈”。6月20日,冮婧称“京东跟咱们洽谈的有位领导,是叫李秀挺吗”,杨歌称“是的”,冮婧称“是不是就是那天咱们在亦庄现场见面,那位李总,当时跟你聊的比较多”,杨歌称“应该是吧,现在也不跟我对接了”,冮婧称“明白,我已经跟介绍京东的朋友说啦,事成必须感谢你的,真是帮了太多忙啦”,杨歌称“没事,不必感谢我,你们尽力就行了,我也是公事公办”。
2017年5月2日,中国电子公司杨歌给嘉阁公司冮婧发送邮件,附件为“瑞得盛.zip”,内容为瑞得盛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产研基地规划设计图纸。
2017年5月5日,中国电子公司杨歌向嘉阁公司冮婧发送邮件,附件为“6.7号楼平面图.zip”,包括各层的平面图、剖面图。当日,冮婧向京东公司***发送邮件,将上述“6.7号楼平面图.zip”发送,称“附件是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亦庄库房图纸,请查收”。
2017年5月5日,京东公司***向嘉阁公司冮婧发送邮件,内容为“上次勘察库房后二、三地面为混泥土覆盖,是否可以改造地面?另三层我司改造如下类似形式,是否有可行性?另请您联系物业对于附件表格填写后加盖公章。谢谢!”附件为“仓储资源评估表-仓库”。当日,冮婧向中国电子公司杨歌发送邮件,称“以下是客户京东对亦庄库房提出的问题:1、二、三层地面为混泥土覆盖,是否可以改造地面?2、三层我司改造如下类似形式,是否有可行性?3、另请您联系物业对于附件表格填写后加盖公章”。附件为“仓储资源评估表-仓库”。2017年5月10日,杨歌向冮婧发送邮件,附件为“中小件仓源评估表v3.2版本2017版20170310(已填).xlsx”。附件内容与上述邮件中的“仓储资源评估表-仓库”一致。2017年5月10日,冮婧将“中小件仓源评估表v3.2版本2017版20170310(已填).xlsx”发送给***,称“以下是转发业主方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对贵司提出的中小件仓源评估表的回复,请查收。”
2017年7月6日,冮婧向杨歌发送邮件,称“附件是关于我公司介绍的京东及中冷物流租赁贵公司亦庄库房且租赁意向比较深入的两家客户的跟进过程,及期间与之沟通的情况说明,请查收。现京东即将与贵公司签署租赁合同,关于我公司代理费支付事宜,烦请贵公司商议,此封邮件娄总已经发给贵公司唐总,期待回复,谢谢”。
嘉阁公司提交2017年6月28日、7月4日、7月10日、7月18日在中国电子公司总部会议室谈话录音,中国电子公司对录音真实性不持异议。谈话录音显示:2017年6月28日,杨歌称“在咱们这次整个这个从前期商务到现在最后投标中标这个事,其实从中期开始吧,除了第一次接洽外,到第二期开始你的参与度很低了”,娄阁称“不是我不想参与,是你们不让参与”,杨歌称“我们从来没有不让参与”,冮婧称“客户京东也有他们自己的那什么”,娄阁称“因为你有你的程序,招标”,杨歌称“不存在我们让不让参与,冮婧可以一直,包括在投标过程中你都可以参与,我们从来没有说不让,……最开始你说你们帮我们谈的价格是多少对吧,你知道我们最后成交的价格是多少?一块二,所以你说这个从涨价过程当中你说咱说白了,你们出什么力了,没错吧,如果说最开始时候八毛,这样娄小姐你给我谈到一块二,我立刻给你钱,你肯定谈不下来,最后这个价格的谈判是我们商务部分谈成的,通过我们的一些手段,通过我们的一些沟通,最后形成的这个价格,最后的中标价格是远远超过你们的预期的,但一直在我们的,我跟你说一开始我们的心理价位就这价位,我们是一层一层地谈,我们有我们的方式,最后促成的价位通过招投标这种形式尽量谈判,所以为什么我说你到中期以后参与度低呢,这也跟你们的这个,就是这个办事方法,我觉得也有关系吧?就是前期你其实最开始,要不然作为中介来讲,要不然你就把业主的确认拿到,第一次看带完了以后,相关人签字或者他们单位盖章,你要拿到,或者是业主有要求要你这个租户的委托,你就去磕死租户,当租户死磕磕不出来的时候,你就发现这个事儿,要悬……”,娄阁称“什么时候京东来了,三方坐在一起,你问他是不是嘉阁公司带你们看的房子”,杨歌称“他现在也认可”,娄阁称“他都认可了,你让他出书面的,就强加于人了,因为我做不到”,杨歌称“那他不出书面的东西,我怎么办手续啊,我们公司有规章制度”,杨歌称“我觉得他们很过分,因为明明你给他们带来了,他们不确认,我们是什么呢,你给他带看了,我们同意付款,只不过手续上要求他们确认,所以呢他是不承认,我是同意、可以、承认,没问题,手续到了就能办,就这么简单”。2017年7月10日,杨歌称“咱也不能说把这事就将死在这,你就说拿不着,我就说拿不着不行,这谈就没有意义了,就第一个呢,就是你们不是有这个带看记录吗,把这个你们到时候盖上章作为你们的一个附件的依据,包括一些微信沟通的记录,你可以把它给打出来,打出来然后盖上章作为一个沟通的记录,另外一个呢,再有一个书面说明,把前前后后的情况简单说明一下是什么原因,然后什么时间带看的,就是一个先有一个书面的说明的头,然后底下附上一些资料,这就作为咱们带看的一个依据,然后以此作为一个依据,我们看看能不能签着个中介费的支付协议,但是这里面最好到时候再看,能不能让这个说明让李秀挺或者***或者谁签个字”,娄阁称“行”。杨歌称“起码是能说清楚的,比如找到我,我确认,找到你们,你们也确认带看,那找到乙方,乙方签字这个人也确认这个事,而且他现在的身份就还是京东的,这个事情就能说清楚”。2017年7月18日,中国电子公司连生称“在这之前我们把标书发出去以后,这个京东就给我打过电话,他们要做这个招标投标文件,他说他没看懂,他说的这个还有一个中介的一项是怎么回事啊,我说这个项目,不是中介不是你们找的吗,你们委托的干吗让我们来报啊,我说我们公司到现在从来没有委托过任何一家中介,我们从来不委托中介,都是中介租户委托中介,他说这不是你们委托的,我说不是我们,我说我们从来不委托中介,不是说你们这一家,都不委托,他说那这个怎么填啊,我说你跟中介商量一下,他说这个中介也不是他找的呀,我说你跟中介商量一下,你问问你们找的这家中介公司是报一个月,我说你别超过一个月啊,超过一个月就废标了,你报的是0.8个月还是0.9个月,因为这个钱是中介的,你们跟中介商量一下,他说这个影响评分吗,我说当然影响评分了,我说因为我最后你报完以后我要减出去的,我拿总收入减出去的,我要算净收益来评分啊,来打分啊,他说那影响我们这个评分就不行了,他说你们公司能付中介费吗,我因为我真的不知道你跟京东的合作关系是个什么关系啊,我说我们公司付中介费一点问题都没有,我们承认中介的这个作用,承认成交了,中介确实带过来的,成交了,我们肯定要付中介费,但是呢我们公司有一个程序,就是你们租户必须要确认,他说我们怎么确认,我说这个后面你要,比如成交了,你要给中介发一个文,我说我们有一个标准模板,关于委托经纪公司什么的,中国电子必须把单位名称写上,把这个项目名称写上,把面积写上,我说呢你们给他盖个章就确认,你们租户确认,我们再跟他签个协议就行了,我们不是没付过,我们经常付中介费,有这么个流程,他说我们京东从来不给中介出这个东西”。娄阁称“我们介绍客户是因为有唐总那句话,对吧,说大大你们受损失了,我有库房,我到时候帮你争取多拿点佣金,唐总这话说完了,我们就开始积极地找客户,找了N多客户,包括阿里巴巴和菜鸟,是吧,当然没通过您了,因为人家没看上也就没报到你这儿来,是吧,中冷我们也谈了小半年吧”,连生称“对”。娄阁称“因为毕竟呢首先杨歌至少你是知道我们是带了京东的对吧”,连生称“不是杨歌知道,我也知道京东是你们带来的,这都知道啊”。
嘉阁公司提交2017年7月21日、7月24日、7月3日、7月20日嘉阁公司娄阁与中国电子公司唐代英及京东公司李秀挺之间的电话通话录音,中国电子公司及京东公司对真实性不持异议。通话录音显示:唐代英称“在我们这里来说我们认可中介机构,我不仅仅认可你带客户,我付给中介费是要看你做的工作多少,不是说你带来客户我就要给你付直接费的,你在这个里面跟业主的这个协调带着也就是参与的这个谈判,哪怕不参与合同的具体内容,但是你在这中间一些工作你是要做的,所以并不是说我们不让,我们没有说不让你们做”,娄阁称“我们从来不知道你们支付佣金根据工作量,你们没有给一个明确的通知,说所有的代理行,你们带客户,第一我中电给钱,这事知道,但是我给钱是根据你们中介公司的工作量给钱的,什么样的工作量我给多少,从来没有通知过我们,对吧”,唐代英称“我们没有义务通知你,我们之间如果说京东对你进行确认了,然后我们之间还会有一个协议,我们这个协议里面就会规定你的工作内容,所以说因为我们还没有到那一步,所以你说不知道,你不知道不意味着我有义务非要通知你”。
嘉阁公司提交其与中国电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签订的《中介代理费支付协议》,中国电子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与本案并无关联。该协议显示嘉阁公司介绍北京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租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某处作为办公使用,在中国电子公司与租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到该租户押金及首笔租金后,甲方向乙方支付1个月租金作为中介代理费。附件显示为北京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嘉阁公司就租赁事宜与业主方中国电子公司洽谈的独家委托书。
京东公司提交其与瑞得盛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得盛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显示出租人为瑞得盛公司,承租人为京东公司,租赁地为位于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处,租赁期为120个月,从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免租期为10个月,即租赁期内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装修期。首期租金为仓库、警卫室和钢结构板房合计月租金为1 691 712.82元,合同期内每三年为一个租赁期,三年届满后从第四年起,以上一个租赁期租金价格为基础上调6%为本租赁期租金标准。嘉阁公司认可该协议涉及的租赁地点为其为中国电子公司介绍出租的相关仓库。
另查,瑞得盛公司系成立于2010年11月23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中国电子公司,持股比例100%。中国电子公司原名称为“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2017年10月20日,经工商行政机关核准,名称变更为“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
庭审中,中国电子公司称,唐代英系其公司负责物业经营管理部的总经理,杨歌系其公司负责房屋租赁的人员,其有房屋需要出租,因为中介公司消息比较多,所以从交易习惯上讲,冮婧找杨歌要图纸,杨歌一般会给,案涉仓库的图纸不只给过嘉阁公司,也给过其他中介公司,案涉仓库是瑞得盛公司的,中国电子公司是帮瑞得盛公司找找出租渠道,因为瑞得盛公司属于央企,需要通过招投标实现房屋租赁,评标的项目包括是否有中介费以及中介费多少的问题,后来京东公司问到为何存在中介费的问题,中国电子公司称如果租户认可有中介服务,双方可以谈怎么分担中介费的问题。经本院询问,中国电子公司称,嘉阁公司到中国电子公司提起中介费支付的问题,中国电子公司要求按照程序进行,由京东公司出具委托嘉阁公司对这次租赁的达成进行委托协调帮助的委托书,中国电子公司才能据此走内部流程,才会同意和嘉阁公司签订中介费支付协议,但中国电子公司与嘉阁公司就中介费数额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中介费的标准一般是0.5个月-1个月的租金,只有租户认可是委托中介机构了,中国电子公司才会支付中介费,这是用来排除三方恶意串通的情形,以规避风险,中介费有的是双方支付,有的是各付50%,有的是单方支付,这是需要协商的。
嘉阁公司称其在谈话录音及通话录音中多次与中国电子公司协商中介费标准,但是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为之前与中国电子公司有过合作,出于信任,在没有就中介费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就提供了居间服务。经本院询问,嘉阁公司称2016年有案外人跟冮婧说京东公司有租赁库房的意愿,当时就介绍京东公司去看房,当时京东公司表示不租,2017年1月有朋友说京东公司又开始租房子了,就介绍了冮婧与***认识,冮婧就开始联系京东公司与中国电子公司相关人员会谈磋商,并带京东公司的人员看了案涉的仓库,给京东公司提供图纸,并在价格方面传达了相关信息,2017年6月中国电子公司发表了招标公告之后,二被告就承租事宜就不再与嘉阁公司联系。
京东公司称关于案涉仓库的出租信息是通过多渠道获知的,有在网上看到过中国电子公司发布的出租信息,案涉仓库的外墙上也张贴过出租广告,另外,嘉阁公司的冮婧也曾就案涉房屋的出租事宜主动通过付姓的中间人联系过京东公司的***,冮婧曾带着京东公司的人员到实地看过两次房,看房后,***问冮婧是否有图纸,如果有图纸希望能够提供,后冮婧通过邮件向***提供了图纸,除带看房和提供图纸外,嘉阁公司再未协助过其他事宜,在案涉仓库招投标之前,京东公司没有跟中国电子公司的人员接触过,但因为案涉仓库的园区门口张贴有中国电子公司的LOGO,所以京东公司认为案涉房屋的业主是中国电子公司,正式发布招标公告后,才知道案涉房屋的实际业主是瑞得盛公司,标书发布后到正式签订租赁合同前,京东公司没有通过其他主体与中国电子公司进行磋商,都是京东公司的人员李秀挺直接与中国电子公司进行联系,京东公司与中国电子公司从没有就中介费的问题进行过协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系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服务系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嘉阁公司与中国电子公司是否成立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居间报酬的支付数额以及京东公司公司是否承担支付居间报酬的责任问题,对此本院分别论述如下:
第一,关于嘉阁公司与中国电子公司是否成立居间合同法律关系问题,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从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以及谈话记录和通话记录来看,中国电子公司有委托嘉阁公司代为介绍案涉仓库租户的意思表示,嘉阁公司接受中国电子公司的委托,将搜索到的存在租赁意向的主体信息报告给中国电子公司,从而促成订立合同的机会,且在中国电子公司与京东公司之间传达各自的意思表示,努力促成交易双方之间订立合同,京东公司利用了嘉阁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因此,本院认为中国电子公司与嘉阁公司之间成立居间合同关系。中国电子公司作为委托人,其是否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是案涉居间合同是否成立的必要条件;同时,因瑞得盛公司系中国电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瑞得盛公司与京东公司就涉案仓库的租赁成功签约,亦不违背中国电子公司的意思表示,符合中国电子公司的利益。故而关于中国电子公司的相关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第二,关于嘉阁公司是否促成案涉仓库租赁合同成立的问题,本院认为,案涉仓库的租赁合同虽通过招投标活动签订,但是,招标公告虽为公开事项,但并不构成众所周知的事项,招标事项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投标和提供媒介服务的情形,从现有证据显示,嘉阁公司作为居间人,其提供居间服务的行为,并未违反招投标活动的原则,亦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中国电子公司与嘉阁公司之间居间合同的合同目的,系促成交易双方就案涉仓库签订租赁合同,嘉阁公司作为居间人,通过提供居间服务的方式,促成了交易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因此嘉阁公司促成了案涉仓库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嘉阁公司向中国电子公司收取报酬,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第三,关于居间报酬的数额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各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嘉阁公司自认的事实,就居间报酬的数额,嘉阁公司与中国电子公司并未进行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及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嘉阁公司与中国电子公司就居间报酬没有约定,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系通过招投标最终达成,嘉阁公司所提供的居间服务与嘉阁公司与中国电子公司关于其他房屋的《中介代理费支付协议》中约定居间服务存在一定差异,因此不能依据嘉阁公司提交的《中介代理费支付协议》确定本案居间报酬数额,故本案应根据嘉阁公司的劳务合理确定居间报酬。本案庭审过程中,中国电子公司所称其支付中介费的标准一般是0.5个月至1个月的租金,亦为本案确定居间报酬所依据的因素之一。结合本案现有证据显示的嘉阁公司所提供的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具体情况,本院确定嘉阁公司应当获得的居间报酬为0.5个月案涉仓库租金为宜,即 845 856元。关于嘉阁公司超出上述部分的居间报酬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嘉阁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因居间报酬数额系本院依据嘉阁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国电子公司自认的事实以及嘉阁公司居间劳务工作合理确定,在案涉仓库租赁合同签订时或2017年7月1日时,中国电子公司尚不能确定应当支付给嘉阁公司的居间报酬数额,尚不具备产生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条件,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四,关于京东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居间报酬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嘉阁公司提交的证据,其与京东公司之间不成立居间合同关系。嘉阁公司已明确表示不需要京东公司支付居间报酬,其关于京东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提举的其他证据材料或发表的其他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本院不予一一评述。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嘉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报酬 845 856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嘉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 224元,由被告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12 259元,由原告北京嘉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行负担69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 齐
人 民 陪 审 员 唐福来
人 民 陪 审 员 黄一丁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汪晓玉
书 记 员 邓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