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8民初21445号
原告:北京卓良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聚源工业区20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德,北京市一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A座(6-23层)。
法定代表人:朱以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士清,男,1980年2月4日出生,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江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琦程,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2号院8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振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翼,女,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女,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北京卓良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卓良模板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卓良模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卓良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方 洁
人 民 陪 审 员 闫 静
人 民 陪 审 员 乔力力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