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

北京卓良模板有限公司与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8民初21445

原告:北京卓良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聚源工业区20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德,北京市一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A座(6-23层)。

法定代表人:朱以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士清,男,198024日出生,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江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琦程,男,1990815日出生,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2号院8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振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翼,女,1989512日出生,汉族,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女,1987118日出生,汉族,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北京卓良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卓良模板有限公司于20203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卓良模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卓良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方 洁
人 民 陪 审 员   闫 静
人 民 陪 审 员   乔力力

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文凤